欢迎访问瑞久机电   
盐城瑞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工业遥控器
非标定制遥控器
遥控器配件
企业起重设备日常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4-02-09

 

企业起重设备日常管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设备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起重设备的管理日常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设备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起重设备的管理日常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b、劳安字(1998)8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c、 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f、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技术规范(TSG)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3 职责
3.1 机动设备处是起重设备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要求对本公司范围内起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3.2 安全环保处负责起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3 人事处负责起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4 电子商务部负责起重设备的购置工作。
3.5 各使用单位负责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日常管理并建立起重设备台帐档案。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工作程序
4.1.1 起重设备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中油集团公司关于起重设备使用、管理、检验与维修等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及我公司《起重设备管理标准》。
4.2 起重设备的购置
4.2.1 起重设备的购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由机动设备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由电子商务部进行外购。
4.2.2 新建装置的起重设备,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经公司内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进行外购。
4.2.3 起重设备购置必须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4.3 起重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4.3.1 起重设备安装前,必须先到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并报审。
4.3.2 新建、技措项目起重设备的安装工程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检修许可证》。
4.3.3 起重设备安装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验收时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a) 起重设备安装竣工图;
b) 安装记录;
c) 起重设备质量证明书;
d) 技术监督局监检证书;
4.4 起重设备的运行使用管理
4.4.1 特种设备所在单位的设备负责人对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4.4.2 起重设备应先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使用:
4.4.2.1 起重设备有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发放的安全使用证;
4.4.2.3 作业人员持有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4.4.2.4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司机守则;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起重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检查和检验制度;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起重设备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4.4.3 起重设备所在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主试验记录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4.4.4 起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必须严格遵守规程。
4.4.5 起重设备所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设备,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4.4.5.1 每年对在用的起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设备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设备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作全面检查。
4.4.5.2 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等;吊杆、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停用一个月 以上的起重设备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4.4.5.3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操作室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升降机安全钩或者其他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轨道的安全状况;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4.5 起重设备的维修管理
4.5.1 起重设备出现故障时和装置检修前,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检修计划,报机动设备处审批后实施。
4.5.2 起重设备需要提高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5.3 起重设备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4.5.4 起重设备的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4.5.5 起重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4.5.6 起重设备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a)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所有的控制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或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4.5.7 起重设备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省级(含省级)以上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检修许可证》。
4.5.8 每次维修后,起重设备的维修单位都应做好检修记录并上交生产车间一份存档。
4.6 起重设备的定期检验
4.6.1 起重设备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每两年检验一次。检验工作由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设备所在单位配合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
4.6.2 机动设备处负责检查起重设备定期检验的完成情况,并负责对检验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组织维修单位进行整改。
4.7 起重设备的事故处理
4.7.1 起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上报安全环保处和机动设备处。
4.7.2 起重设备出现重大火灾或亡人事故,由安全环保处组织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机动设备处、起重设备所在单位及维修单位协助参加。
4.7.3 起重设备发生重大火灾或亡人事故时,由安全环保处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8 起重设备的报废
起重设备的报废执行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测结论为准,按本企业设备报废程序,由财务处登记处理。
  5 检查与考核
5.1 起重设备的管理、检查与考核由机动设备处负责。
5.2 检查与考核的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月度汇总考核结果,由企管法规处兑现。 
 
 
编制单位: 审核: 发布日期:
编制人: 批准: 实施日期:
 
  【返回】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产品展示 | 新闻资讯 | 电子周刊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ENGLISH 【后台管理
盐城瑞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C)2014  网络支持 生意宝 著作权声明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